國立臺東大學傑出校友表揚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傑出校友表揚實施要點
9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94.12.29)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7.5.22)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9.5.13)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2.16)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1.6.21)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2.1.17)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11.19)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9.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6.9.7)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8.6.20)
一、為鼓勵並肯定本校校友在社會服務、作育英才、學術研究、造福人群領域上之傑出成就,樹立楷模,足以彰顯本校校譽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推薦方式及名額:
(一)中華民國國立臺東大學校友總會推薦,至多以三人為原則。
(二)本校各地區校友會推薦,至多以三人為原則。
(三)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推薦,至多以二人為原則。
(四)本校現任或退休教師兩人以上連署推薦,至多以一人為原則。
(五)曾獲國家級、國際級獎項及表揚者,由秘書室公關暨校友服務中心推薦,且不受推薦名額限制,逕入第二階段複審。
四、推薦程序:
(一)第一階段初審:由各學院院務會議初審,請推薦者提供被推薦人基本資料及傑出事蹟,並遵守保密原則,勿告知被推薦人。
(二)第二階段複審:經本校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複審,通過者當選該年度傑出校友。
五、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之組成,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聘請副校長、三院院長、主任秘書及校友總會推選之校友代表一名,合計七名組成。
委員會開會應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如出現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於當年度如有推薦人選時,應行迴避。
六、表揚標準及類別:
凡本校(含進修暨推廣部)畢(結)業生,認同本校,並於下列領域中有具體貢獻或傑出成就者,皆可依下列類別推薦為候選人:
(一)服務類:從事各類社會工作,有傑出成就或貢獻者。
(二)學術類:從事學術研究或藝術創作,有卓越貢獻者。
(三)教學類:凡從事教職年資十年以上,在教學及學生輔導上有特殊優良事蹟表現者。
(四)行政類:服務公私立機關學校之行政人員,有特殊優良績效者。
(五)其他:具有傑出表現或特殊貢獻,提昇本校校譽者。
七、表揚名額:名額不拘,視收件狀況,由遴選委員會擇優表揚。
八、表揚時間:本校重要慶典期間。
九、頒獎與表揚:
(一)由校長於公開場合隆重表揚,並頒贈傑出校友獎牌乙座。
(二)傑出校友事跡刊登於本校〈東大電子報〉及〈東大簡訊〉,並發布新聞廣為周知。
(三)安排傑出校友於學生重要集會時,公開演講傳承生涯規劃、奮鬥成功之心路歷程,以砥礪在校生上進。
(四)出版《傑出校友芬芳錄》,典藏於校史室與圖書資訊館。
十、對未獲入選之校友,承辦單位應儘速通知推薦人及推薦單位,並敘明正當理由,以彰顯推薦過程透明化。
十一、獲選傑出校友者,嗣後如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嚴重破壞本校校譽者,得經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予以撤銷其傑出校友榮銜。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