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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公告修訂「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2點條文,自即日起生效。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
(一) 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
(二) 最近一次技專校務評鑑四等或大學校務評鑑三分之二以上項目未通過,或系所評鑑三分之二以上系所未通過(三等以下)。
(三)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四) 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申請自願退休及資遣教師總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資遣人數占資遣及自願退休人數總和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 依財務預測二年內將發生入不敷出或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
(六) 有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質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三款,且學校報送之課程改善計畫及次學期課程規劃,經本部檢核未通過之情形。
(七) 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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