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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秘書室】公布修正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80條之1,自104年6月15日生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八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 104 年5 月6 日公布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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