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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秘書室】函轉教育部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一、依行政院109年6月8日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B號函辦理。
二、本次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為
,配合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刪除「公
有」2字,並增列人身自由為保護客體,爰修正本細則第16條規定;
並配合其他實務現況修正相關規定文字。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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