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紀錄 (9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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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師院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九十年五月十日(星期四) 會議地點:行政大樓三樓新會議室 下午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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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席致詞教育部於4月9日蒞校進行「師資培育機構訪評」及教育部督學定期視導感謝本校同仁充份準備。對於訪評委員所提缺失,請確實檢討改進。另外,各單位對於視導時所提建議案,也請儘速彙總正式行文教育部鑒核。 貳、頒發服務獎章一、頒發紀念品予初教系退休副教授楊荊生,以感謝楊師對本校之貢獻。 二、頒發資深會計人員服務獎章~胡美鸞主任。 參、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1. 擬定學生家長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壹份,提請 審議。 決議: 一、修正第三條家長委員會委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班級學生票選產生,每班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二、修正第四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若干,由各系所及進修部家長委員各推派一人為常務委員。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五人至七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三、修正第十一條第三項舉辦學校學生福利事項。 四、辦法中增列第三條,本辦法自九十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五、餘照案通過。 執行情形:第一屆家長委員產生後,發函召開第一次家長委員會議。(秘事室) 2.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四期末考延後一週舉行。 決議:本案請教務處、進修部、實輔處依說明 一、二規定辦理,並轉知各系、所教師同仁知照。 執行情形: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行事曆以作更正,教務處將於四月底另行發通告轉知各系所教師同仁。(教務處) 3. 敬請調整本校總機語音應答方式。 決議:請事務組在下週內完成改善,本校總機語音應答方式,以改善校外人士聯繫本校同仁語音說明冗長困擾。 執行情形:已於3/9完成改善。(事務組)
4. 頒發紀念品予初教系退休副教授楊荊生,以感謝楊師對本校之貢獻敬請提供授課教師上課所需課本或准予價購。 決議:本案由提案單位撤回。 5. 請討論「國立台東師範學院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作業要點」。 決議:委請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在兩週內邀請進修部與各系、所主任共同研商,擬定本作業要點。 執行情形:再行邀集各系所單位主管另行開會研商。(進修部) 6. 修正本校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七點及第十二點,請 審議。 決議: 一、原則照案通過。 二、有關委員會組織成員,請人事主任徵詢職員意見後,有必要時再提本會審議。 執行情形:本學期結束前將審定之辦法公佈以利下任委員選舉。(人事室) 7. 為加強本校辦公廳舍之安全防護,擬改採實施機械保全措施,以取代非上班時間警衛人力防護工作,請 討論。 決議:本案授權總務處洪固總務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初教系張俊紳主任及體育系范春源主任、秘書室謝建全主秘、會計室胡美鸞主任、人事室陳艷凰主任共同研商訂定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執行情形:尚在研商評估中。 8. 修正本校教職員工國內出差執行作業要點第四點、出差旅費支給標準表及增列第十二點,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人事室公告週知。 執行情形:通報各單位週知。(人事室) 臨時提案 9. 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核計事宜,應以實際授課時數核發,請相關科室配合辦理。 決議: 一、本辦法自本學期2月16日開始實施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給超支鐘點費。 二、教師在校外兼課鐘點費應合併在校內鐘點費內核計,每人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請各系所轉知系上教師同仁知照。 三、教師在校外兼課公函,請系主任會知教務處課務組俾便核計超支鐘點費。 執行情形:教務處將於本次行政會議提案修正。 10. 討論教學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規劃停放機車、腳踏車專屬車位問題。 決議:本案緩議。 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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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編號 |
列管事項 |
執行列管單位 |
執行情形 |
備註 ◎ 繼續列管 ◎ 解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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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會-01 |
本校「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工作小組會議」紀錄。 |
會計室 |
請會計室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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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秘-02 |
本校教學大樓新建後續工程、台東縣團管區遷建工程等預算執行落後,請總務處加強積極執行,以符預算執行績效規定。 |
總務處 |
請總務處說明 |
教學大樓新建後續工程解除列管、台東縣團管區遷建工程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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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學-01 |
「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執行成果季報表案。 |
學務處 衛保組 |
請衛保組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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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教-01 |
八十九學年度師資培育機構訪評(90年3月) |
教務處 |
請教務處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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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總-04 |
教育部補助一仟一佰萬元辦理亟需發展性設備經費計畫案,請總務處列管各項計畫完成期限以符合教育部補助規定。 |
總務處 |
請總務處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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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實-01 |
教育部訂定「師資培育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計畫」配合辦理事項。 |
實輔處 |
請實輔處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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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學-01 |
為維護學生住宿安全,請加強相關安全教育並落實公共安全檢查措施案。 |
學務處 |
請學務處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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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教-01 |
教育部協助師範校院轉型補助經費,於九十年三月底前提報計畫及設備經費計畫需求。 |
教務處 課務組 |
請教務處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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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進-01 |
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報申請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活動經費實施計畫。 |
進修部 |
請進修部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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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教-02 |
凡有意願成立各類課程中心之大學院校,於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檢送五年期之計畫書每類十份報部憑辦。 |
教務處 課務組 |
請教務處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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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教-03 |
「提昇大學基礎教育計畫」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前檢附詳細計畫申請書十五份,電子檔光碟片二份、詳細計畫申請書一覽表、學校公文逕寄教育部高教司。 |
教務處 出版組 |
請教務處說明 |
解決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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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科-01 |
教育部九十會計年度「師院基礎科學」教學改進計畫補助案,於十月三十一日前被相關資料到部辦理核撥。 |
科教中心 |
請科教中心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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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特-01 |
教育部補助特教中心「九十年度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二百一十萬元整,核銷相關規定案。 |
特教中心 |
請特教中心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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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環-01 |
「加強學校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 |
環教中心 |
請環教中心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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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學-02 |
教育部函示:請加強宣導「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並將違反智慧財產權納入校規處置。 |
學務處 |
請學務處說明 |
繼續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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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會-01 |
有關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學雜費、網路使用費收繳部分,應收數與實收數不符案。 |
會計室 |
請會計室說明 |
繼續列管 |
壹、各處室工作報告
一、教務處
課務組
1. 教育部於4月19日蒞校進行「師資培育機構訪評」,請各相關單位針對訪評委員所提缺失檢討改進。
2. 本學期大四期末考試訂於5月16至17日舉行。各任課老師若未將「欲參加期中考試之科目」填表交至課務組,請自行以隨堂考試方式進行期末考。
3. 暑期選課自5月14日起至18日止。各系若欲於暑期開課,請儘速將開課科目之配課單送至課務組以利學生選課。
註冊組
1. 本校九十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招生考試報名已於4月10-16日通訊報名報名完畢,報考人數共計495人,國民教育研究所計一般生296人、在職生31人,兒童文學研究所計一般生128人、幼教所一般幼兒33人學前特教7人,將錄取國教所一般生15名、在職生10名(含原住民生2名),兒文所一般生13名,考試日期訂於5月5日(星期六)一天舉行,預定國教所和兒童文學研究所5月15日放榜,5月26日複試口試,5月31日正式放榜。
2. 本學年90級大四應屆畢業生畢業資格學分初審作業已交由各學系審查中,惠請各學系於5月15日前將初審結果(含修習輔系資格)送交教務處作最後複審。
3. 由實輔處辦理大四畢業各班之實習複檢分發作業,仍由註冊組負責提供各學系各班前七學期德、智、體育三項學業成績結算出T分數,以作為畢業學生分發學校選填優先志願之依據。
教務處出版及學術服務組
1. 教學意見調查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期教學意見調查工作及統計分析工作,本預定可全面經由網路上完成。但因為未能確定其功能,為了安全起見,本年度將採用兩種方法同時進行。煩勞之處請各位教師同仁多多諒解。如有不明之處可詢問本組員翁富珍及組長梁忠銘。
2. 《東師學報》
本校學報第十二期(下期)已在進行編輯預定6月30出刊敬請期待。第十二期(上期)也正在徵稿中,祈求各位研究先進、教師同仁能踴躍投稿,不吝繼續得給予支持與勉勵。
3. 《東師校刊》
第十三期正在編輯中,為充實《東師校刊》之內容,各單位如有相關活動報導(附活動相片),務請彙整繕打B5格式磁片或E-mail(jen@cc.ntttc.edu.tw)方式,送交本組刊登貴單位之最新業務成果與動態報告。
4. 學術交流
本校於5月4日與國立台東體中於本校新會議室簽定資源共享協定。
5. 其他
(1) 為掌握與獎勵本校同仁參與各項校際之學術活動,敬請各系所中心於活動前一個月填寫學術活動狀況表,以便彙整公告。謝謝您們的鼎力協助。
(2) 修正「獎勵學術活動實施辦法」已於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但是因為從事學術性專題研究與學術性論文發表部分的獎勵金本年度尚未列預算經費,會計室無法於本學年度實施。
二、學務處
生輔組
1. 近來發生多起車禍,造成多人受傷,已於五月一日升旗時再次宣導,請同學務必遵守交通規則,尤其轉彎及交叉路口,切記減速慢行,以維行車安全。
2. 電算中心門口、教學大樓汽車出口處、教學大樓大門前、學校大門前及中正堂側門出口處,請勿停放車輛,已於五月一日升旗時再次宣導,請同學遵守,違者將依規定處置。
3. 五月四日下午二時至三時,在新會議室由學務長主持,召開本學期校外住宿生座談會。
衛保組
1. 本學期初級急救員訓練第一期已於4/28 ~ 4/29辦理完成,共有54人參與,第二期訂於5/19 ~5/20日辦理,尚有名額,欲參加者請至衛保組報名。
2. 本學期實習運動會經本組醫護處理人數達59人,輕微中暑者2人,體力不支共計9人,其餘均為運動傷害,包括肌肉拉傷、扭傷、撞傷、抽筋等。
課外組
1. 學生活動中心定於90.5.6與台東市公所、天主教聖母醫院,假南京路廣場合辦母親節表揚暨愛心園遊會,活動有社團表演及各式攤位60個,請各位師長發揮愛心,踴躍認購點券,並請闔家蒞臨會場增添熱鬧氣氛。
2. 為慶祝母親節並辦理音樂知性饗晏,本校及台東大學籌備處主辦—唐尼采第歌劇「愛情靈藥」音樂會,由音教系謝元富老師規劃,並擔任指揮與說白,時間為90.5.7晚間19:30假演藝廳舉行,歡迎同仁前往觀賞。
3. 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改選已熱鬧登場,本次有1號體二王祥俊、2號初二甲吳雅雯登記參選,二位候選人於90.5.1升旗典禮時介紹給全校同學認識,並發表政見,隨後即展開競選活動,訂於90.5.9~10二天投票,90.5.10下午18時開票。
4. 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社團評鑑訂於90.5.21舉行,本次計有藝術類巧藝社等12個社團、學術類英研社等6個社團、服務類春暉社等9社團、康樂類登山社、系學會初教系學會等10個學會,總計38個社團、學會參與評鑑。
5. 五月份大型學生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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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主辦社團 |
活動名稱 |
活動日期 |
活動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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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學生活動中心 |
校園民歌大賽 |
90.5.1~2 |
演藝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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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學生活動中心 |
卡拉OK決賽 |
90.5.8 |
活動中心四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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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東師羽球隊 |
班際羽球賽 |
90.5.7 |
中正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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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幼教系學會 |
幼幼週 |
90.5.14~18 |
中正堂、新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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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教系學會 |
社教週活動 |
90.5.14~18 |
本校 |
三、總務處
1. 綜合大樓兩側衛生設備改善工程已於四月二十六日辦理驗收完畢。
2. 本校「學生活動中心、體操館結構補強及整建工程」,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發生意外火害,正辦理火害鑑定及損害賠償估價事宜中,本工程暫時停工至七月上旬屆時視工程情況再行復工。
3. 美勞系雕塑、陶藝器材室新建工程於九十年三 月二十七日開工,預於九十年七月四日完工。工地原有相關植栽、雕塑移至行政大樓附近,施工期間有所不便請多見諒。
4. 行經本校大門時,請注意安全;駕車同仁搖下車窗、騎乘機車請減速慢行,經核對身分後再通行,共為校園安寧努力。
5. 榕園樓與電算中心間走道,設有不銹鋼矮柵門,規範機車進出,通行時請注意安全。
6. 將在警衛室設置報箱,今後送報生不再被允許騎機車進入校園,請各單位自行派人拿取報紙。
7. 本校代辦台東縣團管區司令部新建工程目前完成第一、第二大樓地下室鋼筋綁紮、營門大樓及補給點二樓主體結構,總進度達到22.78﹪符合預定進度。
8. 台東公園環境改善工程除水生植物待儲水功能改善後再設施施作外,其餘工程皆已完成,依90.3.22協調識結論處理驗收結案,湖底儲水功能改善另由環教中心,洽設計監造單位研商改善方案。
9. 游泳池池底池壁粉刷工程於90.2.15完成,遮陽設備工程預計90.5.5完成。
10. 廚房汙水工程四次流標,90.05.03完成第五次招標作業,預計90.09.10完工試車。
11. 節約水電能源相關措施
(1)燈火管制:男女宿舍加裝夜間大燈管制控制開關。
(2)冷氣管控:教學大樓全棟加裝溫控開關,28℃以上始運作。
(3)電梯管控:自五月份全校電梯二、三樓局部管制使用。
(4)提昇全校用電資源至最佳額度869KW,避免爾後超載受罰。
12. 全校動產、不動產近日續行辦理火災險及竊盜險投保事宜。
13. 不符事務管理手冊或本校單身宿舍、有眷宿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借住人員,本處已以正式公函通知,請速遷讓返還。
14. 為有效推動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提升行政效率,行政院於八十七年十二月訂頒「公文二○○○一電子公文傳遞新通路」工作計畫,請電算中心惠予規劃本校公文電腦軟體及網路建罝更
新、網路通訊、教職員工訓練等事宜。
15. 政令宣導有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程
(1)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建置完成,並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2)各大專院校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建置完成,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四、實習輔導處
校友服務組
1. 本校第十二任校長遴選委員校友代表遴選會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六時,假高雄市寒軒大飯店二樓辦理。經公開選舉:由高雄女中陳有華校長榮膺本校第十二任校長遴選委員會校友代表。另通過籌設成立「中華民國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校友總會」總召集人為吳坤良校友﹝兼輔導東區校友會成立﹞、北區林嘉彬校友﹝輔導北區校友會成立﹞、中區林進丁校友﹝輔導中區校友會成立﹞,校友會各縣定名為「中華民國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校友總會」。
2. 為輔導實習教師參加九十年度教師甄試,本處擬分四區:北、東、中、南辦理「如何面對國小教師甄試?」,南區預訂於5月11日﹝星期五﹞假高雄市光武國小辦理,屆時將聘請資深校友擔任講師。
3. 本校大學部大五實習教師分發擬訂於5月18日舉行。
4. 本校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實習教師返校座談會,訂於5月19日﹝星期六﹞舉行,當天上午將安排九年一貫課程研習,下午辦理教師複檢。
教育實習組
1. 行政院衛生署針對大四應屆畢業生進行〝校園藥物濫用防治〞宣導,教育部針對大四應屆畢業生辦理「國小學童視力保健」專題講座,及教育部與交通部為強化大四應屆畢結業生〝國小交通安全教育教學知能〞,辦理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方法專題講座與教學觀摩會等項目,已於四月二十七日辦理完畢。
2. 師資班暨夜間部「國小交通安全教育教學方法」專題講座,第一梯次已於四月三十日辦理,第二、三梯次訂於五月七日分兩時段辦理,請各班依時間表準時參加。
3. 集中教育實習將於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六月九日於九所國小與三所幼稚園同時進行。實習學校名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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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 |
教育實習任課教師 |
集中教育實習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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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四甲 |
吳英長 金信庸 |
仁愛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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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四乙 |
汪履維 陳淑麗 |
實小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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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四甲 |
王國昭 廖本裕 |
新生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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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四乙 |
曾世杰 許秀霞 |
康樂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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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教四 |
魏俊華 賴亮郡 |
復興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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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理四 |
陳嘉彌 郭義台 |
東海國小、新生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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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四 |
藍孟祥 溫卓謀 |
豐榮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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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四 |
呂昭瑩 |
多多璐、向日葵、長榮幼稚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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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教四 |
張俊紳 林永發 |
馬蘭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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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四 |
吳永怡 曹常仁 |
寶桑國小 |
1. 請大四各班於五月八日前提供集中實習國小校長、主任及班級導師名冊予教育實習組,以便核發聘函。
2. 實習生到各國小實習時,儀容服飾應端莊、乾淨、大方,不得穿著涼鞋或拖鞋,並配帶名牌,以利於辨識,避免造成國小困擾。
3. .實習生在集中教育實習期間,不得於假日邀約學童外出郊遊,以免發生意外。
4. 大四各班集中教育實習總務主任請於五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於實習輔導處召開〝教材教具製作材料費與交通安全教育教學觀摩會經費核銷說明會〞,本處將請陳錫昌秘書與陳思儀小姐給予如何核銷經費說明?請務必撥冗參加。
5. 集中教育實習交通安全教學觀摩會,各系於五月三十一日或六月七日(星期四)自行擇日辦理,大三同學參觀交通安全教學觀摩會,以參觀學長教學為原則。
6. 本組將訂於六月十一日(星期一)辦理大四畢業生實習前研習;六月十二日(星期二)辦理師資班結業生實習前研習,二項研習皆於教學大樓國際會議廳舉行。
地方教育輔導組
1. 為增加大學部應屆畢業生對於九年一貫課程之認識,本組擬於五月九日至十一日辦理「應屆畢業生九年一貫課程研習」,除由本校具有專長之教師講授相關領域課程之外,並邀請具有實務經驗之國小教師分享心得,以期應屆畢業生能充滿信心地投入教學現場。
2. 為提昇中小學老師使用數位博物館及其他網路教學資源之能力及學習如何使用數位博物館內容融入教學設計,本處特與國科會數位博物館專案推廣辦公室於五月十一日(星期五)假演藝廳辦理『中小學教師數位博物館素養訓練班』截至五月三日計有113人報名參加。
3. 為提昇輔導區內國小教師英語聽、說之課程統整能力及增進強化教師英語領域知識和良好的語言能力本組已於九十年三月十七日至廿五日辦理二梯次英語課程統整研習完畢,研習效果良好。現將於五月十九日、廿六日辦理第三梯次;五月廿日、廿七日辦理第四梯次之英語課程統整研習,每梯次研習人數為25人,都已滿額。
一、進修暨推廣部
教務組
1. 本部九十學年度特殊教育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暑期班)、兒童文學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暑期班、夜間班)、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幼兒教育學系學士學位班(暑期班)報名至5月5日止,並於5月20日統一考試。
2. 本部整建廁所工程已於4月底完工驗收,設備新穎完善請多多使用。
3. 本部進修部日間班次於實習運動會期間辦理排球賽及羽球賽,順利完成,學生反應熱烈。
4. 本部推廣教育研習班第三期已於4月底研習結束,學員反應熱烈,繼續報名者為數甚多,同時第四期開始受理網路線上預約報名及現場報名,預計開設十餘班次。
5. 本部推廣教育將規劃遠距教學課程,將於本學年度採購教學平台並進行相關教育訓練後於九十學年度開始運作。
二、秘書室
1. 教育部督學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定期視導,本校各單位建議案,已彙整傳真召集人朱振昌督學,另請各單位依朱督學建議,將建議案正式行文教育部鑒核,請各單位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
2. 本校第十二任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業於四月二十三日召開,推舉王富祥教授為召集人,會中完成審議「校長候選人作業要點」、「長候選人資料表」、「校長候選人推薦表」、「徵求第十二任校長候選人公告」。
3. 本校校長遴選公告,業於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公告,並於本校網站公布校長遴選相關文件,供各界參考及下載使用。
4. 校長遴選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預定於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於新會議室舉行。第十二任校長遴選委員會預定工作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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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 |
日期 |
預定工作項目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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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階段 |
90.04.23 |
召開籌備會議及第一次委員會議: 一、審議「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校長候選人推薦作業要點」案。 二、審議「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校長候選人資料表案」。 三、審議「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校長候選人推薦表案」。 四、審議「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徵求第十二任校長候選人公告」暨公告日期案。 五、推舉委員會發言人。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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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3 |
徵求第十二任校長候選人公告並於本校網站公布校長遴選相關文件。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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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4 |
校長遴選文件函寄教育報及各大專院校等。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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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5 |
校長遴選公告刊登中國時報及聯合報。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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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25 |
函請教育部釋示新任校長任期及與籌備處主任關係案。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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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4 |
公開徵求期限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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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階段 |
90.05.28 |
初審校長候選人資格文件(王富祥、洪 固、曹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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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29 |
第二次委員會議,工作項目: 一、審查校長候選人資格。 二、分工查證推薦連署人資料是否正確。 三、函請候選人任職單位查證候選人相關資料。 四、討論公開辦學理念說明方式及日期。 五、討論議決會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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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階段 |
90.06.11 |
預定辦理邀請候選人到校,進行校園巡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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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12 |
預定上午辦理辦學理念公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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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下午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座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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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階段 |
90.06.12 |
預定下午進行議決會議: 一、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圈選,遴選二至三名候選人,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報請教育部擇聘。 二、推派二位委員至教育部簡報遴選委員會運作過程及投票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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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14 |
預定將排列校長候選人個人資料及議決會議審查意見,報請教育部擇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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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經費稽核委員會議,謹訂於五月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十分於新會議室舉行。
6. 九十年度第一次管理審查會議,謹訂於五月十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十分於新會議室舉行。
九十年度ISO-9002第一次內部稽核,謹訂於六月十四日辦理,請各單位積極準備。一、人事室
1. 業務執行報告
(1) 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九0)審字第九00五五六六號函,轉下監察院針對本校音樂教育學系辦理教師升等案之調查報告所列各節意見,其中有關違反教育部函示「不宜低階高審」原則部分:
※請各單位遵照監察院調查意見辦理:
1 嗣後教師升等案暨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議案(如聘任、進修、休假研究、獎懲案等),應避免「低階高審」之情形。
2 凡在行政作業上,教育部或監察院、司法院等已有明確辦理原則、函示、糾正意旨及解釋文時,應即遵照辦理,不得以校內相關法規尚未完成修訂程序、相關作業未提相關會議審議通過等為由,遲未改善。
(2) 為了解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是否合於相關規定,敬請將 貴系所教評會設置要點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前送人事室參酌(音教、數學、特教及教研所等已送者免),嗣後前要點如有修正亦請將完整的修正要點送人事室。
(3) 擬訂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召開本學期第二次校教評會,各單位如有提案請於五月二十三日前完成行政程序後送人事室彙辦。
※九十學年度聘期屆滿教師、研究人員(名冊另送),請儘速完成系所續聘作業並簽核後,提本次校教評會審議,以利聘期屆滿二週前致送教師新聘書。(第一、第二次續聘人員並請檢附前二年續聘基本資料表)
(4) 頒發紀念品予初教系退休副教授楊荊生,以感謝楊師對本校之貢獻。
2. 法令宣導
(1) 依教育部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台人(三)字第九○○四六三六九號書函:
關於近中報載「任職二十五年於五十五歲退休生效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等優惠規定將取消,及「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將延後」等,教育部並無檢討廢止或修訂之擬議,請轉知所屬教職員。
(2) 依教育部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台人(三)字第九○○五0六五九號書函:
公教員工為人收養,其生父(母)過世時,已由其兄弟姐妹其中一人請領福利互助眷屬喪葬互助補助,如其養父(母)過世,考量互助人之權利義務平衡性,同意由該公教員工報領其養父(母)喪葬互助補助,惟互助人仍應在不重領兼領原則下,就生父(母)、養父(母)及繼父(母)擇一報領福利互助眷屬喪葬互助補助。
(3) 依教育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台政字第九○○五四九三二號函:
為匡正政風,提昇政府清廉形象,重申加強宣導不送禮、不收禮、不接受招待邀宴之要求,請切確轉知所屬員工同仁遵循之。
二、會計室
1. 有關本校九十年四月份之收入、支出情形(如附件):
(1)收支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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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本年度預算數 |
90年4月底累計分配數 |
90年4月底累計實支數 |
預算執行率% |
|
業務收入 |
544,192 |
217,511 |
241,695 |
111.11 |
|
教學收入 |
255,533 |
107,280 |
127,644 |
118.98 |
|
學雜費收入 |
114,769 |
57,384 |
32,447 |
56.55 |
|
建教合作收入 |
122,900 |
40,964 |
83,565 |
203.99 |
|
推廣教育收入 |
17,864 |
8,932 |
11,632 |
130.23 |
|
其他業務收入 |
288,659 |
110,231 |
114,050 |
103.46 |
|
學校教學研究補助收入 |
288,659 |
110,231 |
114,050 |
103.46 |
|
業務成本與費用 |
548,707 |
182,796 |
183,010 |
100.11 |
|
教學成本 |
461,529 |
153,772 |
156,197 |
101.57 |
|
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
325,864 |
108,592 |
115,456 |
106.32 |
|
建教合作成本 |
118,801 |
39,576 |
35,792 |
90.44 |
|
推廣教育成本 |
16,864 |
5,604 |
4,949 |
88.31 |
|
其他業務成本 |
12,178 |
4,056 |
3,161 |
77.95. |
|
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
12,178 |
4,056 |
3,161 |
77.95 |
|
管理及總務費用 |
75,000 |
24,968 |
23,652 |
94.73 |
|
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 |
75,000 |
24,968 |
23,652 |
94.73 |
|
作業賸餘(短絀) |
-4,515 |
34,715 |
58,685 |
169.04 |
|
業務外收入 |
16,566 |
5,512 |
8,326 |
151.05 |
|
財務收入 |
4,000 |
1,332 |
1,873 |
140.59 |
|
利息收入 |
4,000 |
1,332 |
1,873 |
140.59 |
|
其他業務外收入 |
12,566 |
4,180 |
6,453 |
154.38 |
|
場地使用費及權利金收入 |
9,882 |
3,292 |
3,727 |
113.22 |
|
受贈收入 |
720 |
240 |
501 |
208.71 |
|
賠(補)償收入 |
400 |
132 |
0 |
-100 |
|
違約罰款收入 |
42 |
12 |
426 |
3549.48 |
|
雜項收入 |
1,522 |
504 |
1,799 |
356.93 |
|
業務外費用 |
8,469 |
2,816 |
874 |
31.04 |
|
其他業務外費用 |
8,469 |
2,816 |
874 |
31.04 |
|
雜項費用 |
8,469 |
2,816 |
874 |
31.04 |
|
作業外賸餘(短絀) |
8,097 |
2,696 |
7,452 |
276.40 |
|
本期賸餘(短絀) |
3,582 |
37,411 |
66,137 |
176.78 |
(2)資本支出情形:
有關本校截至九十年四月三十日止,資本門執行情形其預算執行率均未達規定之百分之九十,依據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十五條規定,「資本支出全年度計畫預算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有關各計畫執行進度說明如下:
1 以前年度保留款部分:
A、土地購置:台東團管部計畫:累計分配數三五、四八七、六一七元,累計實支數一一、○一六、四一四元,預算執行率三一‧○四%;五八收支組計畫賸餘款:累計分配數一、五一二、三八三千元,累計實支數○元,預算執行率○%。
B、教學大樓後續工程:計畫經費一一、五三三、二三○元,累計實支數五、五五六、一八五元,預算執行率四八、一八%。
C、學生活動中心整建工程:累計分配數五、五○○、○○○元,累計實支數二○三、四○六元,預算執行率三‧七○%。
2 九十年度資本門部分:新興計畫部分
A、中正堂屋頂鋼架檢檢測整建工程:累計分配數二○○、○○○元,累計實支數○千元,預算執行率○%。
B、老舊校舍設施整修工程:累計分配數一、四八五、○○○元,累計實支數○,預算執行率○%。
C、消防防災設備工程:累計分配數一、○○○、○○○元,累計實支數○元,預算執行率○%。
2.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發放各項人事費給與日期一覽表 90年4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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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發放時間 |
承辦單位 |
|
正式員額薪資 |
每月1日 |
出納組造冊 |
|
臨時人員工資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
非正式人員薪資 |
每月10日 |
各單位造冊 |
|
學生公費 |
每月1日 |
出納組造冊 |
|
學生工讀費 |
每月15日 |
課外組造冊 |
|
研究生獎助學金 |
每月15日 |
課外組造冊 |
|
兼代課鐘點費(大學部)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
兼代課鐘點費(進修部) |
每月5日 |
進修部造冊 |
|
導師鐘點費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
校醫鐘點費 |
每月5日 |
衛保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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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31日 |
課外組造冊 |
|
社團指導鐘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課外組造冊 |
|
選手集訓指導教師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31日 |
體育室造冊 |
|
選手集訓指導教師鐘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體育室造冊 |
|
輔導教師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31日 |
學輔中心造冊 |
|
輔導教師鐘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學輔中心造冊 |
|
實習教師鐘點費 |
每季5日 |
實輔處造冊 |
註:一、請領時間請自行核算﹝約提前一星期﹞,逾期則發放時間順延,逾期造冊所生債權債務責任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二、非正式人員包括約僱人員專案計畫專任兼任助理人員。
三、臨時人員工資承辦單位修正為出納造冊,增列進修部兼代課鐘點費由進修部造冊。
一、軍訓室
本校九十年預官考選錄取人員計十四人,錄取人員科系、姓名及兵科如下:
|
科 系 |
姓 名 |
錄 取 兵 科 |
|
初教系 |
柯 世 堡 |
步 兵 |
|
初教系 |
洪 品 卲 |
步 兵 |
|
初教系 |
鄭 鈞 擇 |
步 兵 |
|
初教系 |
郭 記 烽 |
政 戰 |
|
語教系 |
吳 啟 豪 |
政 戰 |
|
社教系 |
葉 耀 榮 |
步 兵 |
|
數理系 |
胡 朔 政 |
一般工兵 |
|
數理系 |
許 展 昌 |
裝甲兵 |
|
數理系 |
蔡 兆 驊 |
一般工兵 |
|
數理系 |
吳 育 賢 |
砲 兵 |
|
數理系 |
歐 宏 輝 |
砲 兵 |
|
體育系 |
游 象 昌 |
步 兵 |
|
體育系 |
林 春 宏 |
步 兵 |
|
特教系 |
鄭 景 引 |
步 兵 |
二、學生輔導中心
1. 於90年4月28日(星期六)8:30-12:00假教學大樓5樓視聽教室(B),辦理「性教育工作坊」,邀請初教系莊佩芬博士及優生婦產科茆健民醫師主講,讓學生對性教育及安全的性與婦女保健有更深入的了解,計有九十多名同學踴躍報名參加,同學反應非常熱烈,並深感獲益良多,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證書。
2. 九十年度攜手計畫案,與初教系繼續共同推動社區服務輔導事宜,與東師實小配合,奉教育部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台(九○)訓(三)第九○○三七九四四號函核定補助經費新台幣三十萬元。
3. 於90年5月1日(星期二)10:10-12:00辦理攜手計畫『個案專題研討會』,由張俊紳主任主持,會中討論輔導過程遭遇的困難及心得,增進同儕輔導員輔導兒童之能力。
4. 本中心與初教系於90年5月5日(星期六)8:30-12:00共同辦理攜手計畫卑南文化公園攜手小組聯誼活動。計督導老師、同儕輔導員與東師實小學童五十八人參加,本活動讓大攜手對小攜手有更深的了解,並增進彼此情誼,對日後的個別輔導有很大的幫助。
5. 於90年5月26日(星期六)8:30-17:00假教學大樓5樓視聽教室(B),辦理『生命教育工作坊』,邀請曾任美國太空總署及現任長庚大學簡建堂博士、吳英長與溫雅惠老師主講,希望透過專題演講讓學生對生命相關之教育有更深的了解。
三、通識教育中心
1. 中心目前彙整九十學年度大一、大二通識教育課程的開設,原則上大一部分延續上學年度的課程,中心會再各別與任課老師確認;大二部分送至中心僅25門課,非常不足,開課空間還很大,中心會努力主動再邀請老師多開一些課程,也希望各系所多給予支持,並鼓勵老師開設通識課程。
2. 與兒文所合辦之「兒童文學、閱讀與通識教育」學術會議,已於5月4日順利舉辦,本次研討會特邀請黃春明老師專題演講「從兒童文學的欣賞談創作」,內容豐富、有趣,讓與會人員對兒童文學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另邀請柯華葳、杜明城、雷驤、楊茂秀、吳敏而及陳素珊等六位老師發表論文,讓與會人員對兒童文學、閱讀與通識教育有更深入的認識,非常感謝六位發表老師之辛勞;並感謝學校支持及總務處、會計室、視聽中心等單位的協助。
3. 今天(5月10日)晚上7:00在演藝廳舉辦通識教育講座,第三講邀請中研院黃宣衛老師主講『人類學對文化概念的反省-文化這概念該不該死』,歡迎各位同仁共襄盛舉。
一、電算中心
1. 依據教育部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尊重智慧財產權研討會」之決議,各校應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以負責推動相關保護智慧財產權措施。奉校長指示,宣導及執行小組成員有:謝主任秘書、學輔中心溫主任、生輔組蔡主任、電算中心郭主任,並由謝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2. 學生宿舍網路施工規格已經選機小組確認,目前正由總務處事務組辦理招標公告中。
3. 截至四月底止,已申請使用宿舍網路人數計有102人,宿舍網路完工後可容納768人申請使用。
二、創育中心
1. 中心於4月30日再度繳給校務基金廠商回饋金18,000元,己由實輔處收取。
2. 中心由廠商回饋金中提供本校公廁衛生紙,已逐步普及各大樓,若有用完,請至保管組取用或至本中心取用。
3. 中心因業務發展而學校場地不足,不得已向縣教育局洽借華源國小做為中心辦公及廠商進駐之用,目前已有眉目,未來若一旦實施,因係本校首度有類似"第2校區",困難必多,尚請 各位長官同仁,站在正面立場,多多協助。
三、台東大學籌備處
行政組
1. 籌備處辦理「台東大學網頁設計比賽」目前以進入評選階段,未來將由審查委員就所有參加隊伍中,遴選較優秀人員組成新設計團隊,進行台東大學網頁之規劃設計與維護。
2. 教育部高教司張副司長預定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率同仁訪視台東大學籌設進度與瞭解相關問題。
教務組
教育部於九十年五月七日進行新設大學審查會議,台東大學為該會審查對象,審查結果原則同意台東大學繼續籌設。更詳細審查結果仍待教育部正式函知。
工務組
1. 「國立台東大學校園整體規劃」徵圖案,已於九十年五月七日經評選委員會辦理完畢,獲選第一名廠商為易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依規定該廠商取得台東大學校園整體規劃權。
2. 籌備處預定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點舉辦說明會,邀請獲選規劃之建築師,就台東大學校園規劃理念與設計構想等內容進行簡報,誠摯邀請校內同仁撥冗參加提供建議。
貳、提案討論
提案1: 為鼓勵各單位及個人參與學校募款,提請討論:「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各系所、中心受贈辦法」﹝草案﹞。
(提案單位:實輔處)
說明:本案依據90.2.20「協商本校各系所校務基金募款會議」臨時動議第2案決議案辦理;本決議:請體育系范主任、音樂系金主任、美勞系林主任、初教系張主任共同研擬「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個人受贈辦法」;以詳細訂定募款20%回饋母校,80%回饋募款單位之辦法。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各系所、中心受贈辦法﹝草案﹞
壹、依據: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個人回饋學校辦法。
貳、目的:為因應學校自籌校務基金,增闢各單位財源,特定本辦法。
參、捐贈方式:
一、 款項─請匯寄至台東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帳戶,指明受贈單位,並註明用途。
﹝一﹞ 指定用途:如獎學金、教學設備、其他為教學或業務之需求…等。
﹝二﹞ 未指定用途
二、 物品設備及其他:捐贈時請先與受贈單位聯繫。
肆、捐贈管理:
一、 捐贈款項除獎學金外,應先回饋學校百分之二十。
二、 各受贈單位應設立相關「捐贈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捐贈所得之款項及設備,有關捐贈款項之動支,應依程序交理事後並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三、 所捐贈之款項、物品設備等,應由本校出納組、保管組分別統一開立收據及證明,並寄交捐贈者。
四、 捐贈所得之設備應依本校財物管理辦法規定納入管理。
五、 各系所、中心未指定用途的贈款,以購買教學設備、學生助學金及有關教學所需為主。
六、 受贈款項每年應定期公佈收支帳目。
伍、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會議通過,送校務基金管理委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1: 有關涉及經費支出或財源開闢之提案,建請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避免無預算可支應或無法核銷之窘境,以健全本校校務基金之收支及保管、運用。
(提案單位:會計室)
說明:
一、有關教務處出版及學術服務組已於校務會議修正「獎勵學術活動實施辦法」但所需經費,因本校九十年度預算中並無編列是項獎勵費用,故無法支應其經費。導致辦法修正後無法實施的問題。
二、有關學務處簽請調高訓輔經費乙案,由於所採數據諸多不符,且所涵蓋項有所差異,經本室核算分析,該處所敘並非事實,且本校訓輔經費編列並無偏低情形,反而高於花師、竹師、中師、屏師、僅次於國北師。
三、依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其任務「關於教學、研究與推廣所需財源之規劃、…、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查、……。」等,故有關涉及經費支出或財源開闢之提案,應依上開要點送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決議:爾後涉及重大經費分配、支出或財源開闢之提案,及與本校校務基金相關規章有所抵觸者,應先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附帶決議:爾後各單位行政會議提案,應先會簽相關單位並陳校長核定後再提案討論。
提案2: 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等之增聘案擬僅於青輔會、本校等網站公告,不再於報紙刊載徵聘公告,以節省學校經費,請討論。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依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第一第三款: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二、依前條規定徵聘教師非一定要於報紙刊載徵聘資訊,今日網路運用盛行,於青輔會等相關人力網站登載徵聘資訊,其效果應大於刊載報紙且可節省不少經費,建請取消報紙刊載徵聘教師公告。
三、各單位如認一定要於報紙登載徵聘教師資訊,則所需費用改由各單位業務費支應。
決議:照案通過。
提案3: 請審議「本校九十學年度行事曆」。
(提案單位:秘書室)
說明: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春假是否訂定,請討論。
決議:
一、行事曆登載事項以需全校師生共同瞭解的全校性活動為主,單位個別的活動不須列出。
二、 請各單位於一週內(五月十七日)重新修正後送秘書室彙總。
三、 上下學期活動,請平均分配以避免影響學生課業。
提案1: 建議調整本校教學時段,請討論。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配合本校課程架構調整,部分課程每週上課時數由二小時改為三小時;本校教學時段將作部分調整,除了下午第一節上課時間由十三時三十分提前至十三時外,並增加中午及第十節上課時段如下表:
|
節次 |
原教學時段 |
新教學時段 |
|
1 |
08:00 | 08:50 |
08:00 | 08:50 |
|
2 |
09:00 | 09:50 |
09:00 | 09:50 |
|
3 |
10:10 | 11:00 |
10:00 | 10:50 |
|
4 |
11:10 | 12:00 |
11:00 | 11:50 |
|
5 |
13:30 | 14:20 |
12:00 | 12:50 |
|
6 |
14:30 | 15:20 |
13:00 | 13:50 |
|
7 |
15:40 | 16:30 |
14:00 | 14:50 |
|
8 |
16:40 | 17:30 |
15:00 | 15:50 |
|
9 |
|
16:00 | 16:50 |
|
10 |
|
17:00 | 17:50 |
決議:
一、新教學時段修正如下:
|
節次 |
原教學時段 |
新教學時段 |
|
1 |
08:00 | 08:50 |
08:00 | 08:50 |
|
2 |
09:00 | 09:50 |
09:00 | 09:50 |
|
3 |
10:10 | 11:00 |
10:10 | 11:00 |
|
4 |
11:10 | 12:00 |
11:10 | 12:00 |
|
5 |
13:30 | 14:20 |
12:10 | 13:00 |
|
6 |
14:30 | 15:20 |
13:10 | 14:00 |
|
7 |
15:40 | 16:30 |
14:10 | 15:00 |
|
8 |
16:40 | 17:30 |
15:10 | 16:00 |
|
9 |
|
16:10 | 17:00 |
|
10 |
|
17:10 | 18:00 |
二、本案預定九十學年度起試行。
提案2: 修正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及支給超支鐘點費辦法,請審議。
(提案單位: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本校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決議,選修課程超過七十人,以原節數加一節計算鐘點費為原則。
二、自本學期起,每學期超支鐘點費依規定以實際授課週數核發。
三、教師不得以「獎勵學術活動實施辦法」申請減授二-四小時。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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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專任各級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二、校長及各級教師若兼行政工作者,每週得減授時數如下: (1)校長免授課,若有需要,以授課每週四小時為限並支鐘點費。 (2)兼任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導處長、進修部主任、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三長之特別助理、單位組長及中心主任,每週得減授四小時。 (3)兼任所長、系主任,每週得減授二小時。 (4)兼任本校輔導區國民教育輔導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四小時。 (5)兼任本校實驗小學校長免授課,但欲超支鐘點須每週授滿基本授課時數減授四小時後計算之。 上列兼任行政工作教師,若一人兼二項行政工作以上者,可擇一減授鐘點。 三、 經核准公假全時進修,或申請休假研究之教師,其志願在本校授課時,不得支領鐘點費。 四、 教師在小學或幼稚園臨床教學之節數,可折抵其在本校應授課之基本或超支時數,其超出在本校應授之時數,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但最多以四小時為限。 五、 教師可依獎勵學術活動實施辦法申請減授二-四小時,但減免授課鐘點者,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六、 各級教師每週累計授課,未滿其授課基本時數者〈含兼行政職務減授時數〉,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七、 每週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仍支四小時之超支鐘點費,不得異議。 八、 每學期超支鐘點費以五.五個月核發〈每月以四週核算,上學期九月至二月十五日,下學期二月十六日至七月〉。 九、 超支鐘點費所需經費於該年度預算科目支付。 十、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一、本校專任各級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教授八小時、副教授九小時、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 二、校長及各級教師若兼行政工作者,每週得減授時數如下: 〈1〉校長免授課,若有需要,以授課每週四小時為限並支鐘點費。 〈2〉兼任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實習輔導處長、進修部主任、主任秘書、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三長之特別助理、單位組長及中心主任,每週得減授四小時。 〈3〉兼任所長、系主任,每週得減授二小時。 〈4〉兼任本校輔導區國民教育輔導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四小時。 〈5〉兼任本校實驗小學校長免授課,但欲超支鐘點須每週授滿基本授課時數減授四小時後計算之。 上列兼任行政工作教師,若一人兼二項行政工作以上者,可擇一減授鐘點。 三、經核准公假全時進修,或申請休假研究之教師,其志願在本校授課時,不得支領鐘點費。 四、教師在小學或幼稚園臨床教學之節數,可折抵其在本校應授課之基本或超支時數,其超出在本校應授之時數,得支領超支鐘點費,但最多以四小時為限。 五、各級教師每週累計授課,未滿其授課基本時數者〈含兼行政職務減授時數〉,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六、每科修課人數超過七十人以上時,授課時數得以一點五倍的方式計算。 七、每週支領超支鐘點費,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者,仍支四小時之超支鐘費,不得異議。 八、每學期超支鐘點費以實際授課週數核發。 九、超支鐘點費所需經費於該年度預算科目支付。 十、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決議:
一、修正條文第五條整條刪除。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依序往前。
二、修正後第五條:授課班級人數超過七十人以上時,授課時數得以一點五倍的方式計算。
三、餘照案通過。
提案3: 創育中心主持人,除兼職費用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支付外,其餘福利,請 同意比照其他中心主任福利。
(提案單位:創育中心)
說明:創育中心在本校一直地位不明,若非主持人個人另奉 示兼環安衛中心主任,將無減授時數及不休假獎金之福利,而此種兼二職情形並非常態,且個人學能不佳,本不足擔此重任,加以創育中心恐將搬至校外,地遠而來往不能兼顧,自認絕無能力與體力,不克於7月底後再兼環安衛中心主任,創育中心兼職亦只是在目前不得已狀況下,暫時濫竽充數,填充屍位素餐而已,乃期待有心同仁接替,以便專心做學術研究。而創育中心主持人每月兼職費為10,000元,不及中心主任之16,000元,且有自籌經費壓力,業務及心理壓力"極為"繁重,包括為廠商研發生產,常須加班,加班費雖可由自籌款中申報,乃受每月30小時總額限制,事實上加班月平均多在80小時以上,因廠商要飼料細菌或中心研發之產品時,即必須趕工。否則對方魚蝦無飼料將死,人道上有責任。個人非為自己,乃在求建立制度,希同仁同意,將創育中心主持人,除兼職費用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支付外,其餘福利,請 同意比照其他中心主任福利,主要即減授時數每週4小時及不休假獎金之福利,如此,任何人接任此職均能適用。
決議:本案請代理校長另與李主任商討後再議。
提案1: 創育中心因與教務處學術研究組梁主任於4月中,奉 示參加第一屆全國大專院校發明人會議後。依教務長建議,參照台大相關資料,研擬下列有關本校同仁發明專利及技術移轉,兼職、借調企業界,等之回饋管理辦法草案,提請行政會議討論。
(提案單位:創育中心)
說明:本校尚無研發成果技轉及兼職,借調企業界,等之回饋相關辦法,為求日後教職同仁有所遵循,在教務長建議下,參考台大相關資料及本校狀況而提出有關草案,提請討論。草案內容如附件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草案
第一條 立法宗旨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所屬單位及人員之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並鼓勵創新及提昇研究水準,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權益規定
本校同仁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而衍生之發明,除另有契約訂定外,其智慧財產權為本校所有。其專利申請、維護、權益分配(含技術移轉)依本要點辦理。其他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承辦單位
本校研發成果及技術移轉之承辦單位為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權委會) ,為辦理本項業務,專利權委員會得增加人員預算編制。
第四條 專利權委會之組成
專利權委會其成員包括: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總務長、相關系所或中心主任、會計主任、人事主任、研發相關人員、校內、外專家若干人、本校法律顧問(或專利專業律師或專家)組成,由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五條 專利權委會之職掌
一、 專利申請報備及技術移轉之審查。
二、 訂定技術移轉之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之分配比率。
三、 有關專利侵權之維謢。
四、 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條 專利申請之程序
發明人應向專利權委員會報備後自行辦理。
第七條 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
發明人專利申請之申請費、證書費、第一期專利年費、每年維護年費、事務所手續費及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專利規費等(以下簡稱專利申請費用)蓋由發明人或資助之公私機構負責。本校不負擔相關費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仍須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專利之侵權處理
本校同仁之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由本校法律顧問統一協助處理,本校各單位及發明人應全力協助之。
第九條 發明人之義務
一、 發明人於專利案之申請、審查、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及司法訴訟等法律程序中應對其發明內容負答辯之責任。
二、 發明人應配合專利承辦單位實施該發明之推廣應用。
三、 發明人因抄襲等不法手段獲得專利,以致侵害他人權益時,發明人應一切負責。
第十條 研究成果技術移轉之原則
凡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不論取得專利與否,均應採取保護措施,並適時尋求技術移轉商品化之機會。技術移轉之原則如下:
一、 以有償授權為原則。
二、 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有下列情況者,得專案授權國外廠商:
1. 國內廠商無實施意願。
2. 國內廠商實施能力不足。
三、 以非專屬授權為原則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申請專屬授權:
1. 為避免業界不公平競爭致妨礙產業發展者。
2. 研究成果之移轉為需經政府長期審核始能上市之產品。
3. 技術轉移之商品須投入巨額資金繼續開發商品化技術者。
前項技術移轉程序由專利權委會議訂之。
第十一條 研究成果授權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發成果經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衍生權益金,於扣除申請等相關費用後,及回饋資助機關的部分後,依下列比率分配:
授權金之全部及不低於該商品銷售額(由專利權委會、發明人、被授權人或接受技術移轉人會商決定比率)3%歸發明人,發明人則須將其所得中40%捐給校方,另10%捐給所屬系所或單位。
第十二條 生效與施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產學合作聯盟推動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鼓勵產業界與本校各教學研究單位長期合作管道及互惠聯盟以提昇校譽,嘉惠本校、產業界、乃至於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研究單位或系所中心得成立其產業合作聯盟推動執行委員會,負責邀集產業界進行各該相關領域之產業合作聯盟,由專利及技術移轉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權委會)協助其業務之推動執行。
第三條 產業合作聯盟可進行合作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 人員互訪。
二、 學生暑期工讀或實習。
三、 產業人才招募服務或人力資訊提供。
四、 實驗室技術服務。
五、 產學合作研究計劃。
六、 顧問服務。
七、 技術文件與學位論文提供。
八、 智慧財產權之授權、移轉、與推廣。
九、 互享圖書、技術文件、網路(非學術網路)、或一般設施等資源。
十、 全校各產業合作聯盟聯合年會。
十一、 學術研討會或技術研發會議。
十二、 訓練課程、推廣教育、或科學教育等。
十三、 獎助學金、捐贈等。
十四、 其他對本校、合作產業、或整體社會有益之合作項目。
第四條 各研究單位或系所中心得據本辦法組成專責委員會,其程序如下:
一、 撰寫規劃書,提交專利權委員會審核後備案,並協助推動執行。規劃書內容應包括該聯盟之名稱、負責人、組織架構、產業領域、擬進行之合作項目及方式(含會員廠商之權利義務)、需專利權員會協助之事項及預期成效等。
二、 議定各項合作項目及權利義務關係後透過專利權委會及該單位對外發布並招募會員。
三、 透過專利權委會與各會員廠商簽訂合約。
四、 進行合作項目。
五、 合作過程產生之各項協定或合約均需透過專利權委會簽訂。
六、 合作過程之行政作業,如推廣、舉辦會議,均可請求專利權委會協助。
第五條 各產業合作聯盟需個別訂定其與會員之間的合作項目與權利義務關係,並詳載於合約中。聯盟之運作及合作項目之推動執行所需經費以固定之會員年費收入支應為原則。聯盟得依不同之合作項目與權利義務對會員分級,並訂定不同級別之會員年費。年費金額必須詳載於合約中。
第六條 會員繳交之年費需提撥20%為學校行政管理費,餘由各聯盟在不違反本校各辦法及會計規定下運用。
第七條 合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各項收入,如研究計劃、技術服務、接受捐贈、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與移轉等,均需依本校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產業合作聯盟應配合專利權委會進行共同之推廣與宣傳活動,如舉辦聯合年會及產業人才招募活動等。
第九條 專利權委會應協調校內其他行政單位提供各聯盟會員優惠措施及服務,其項目另訂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草案
第一條 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落實產學合作,及配合教育部公教分途及放寬教師兼職之政策,並兼顧本校專任教師教學工作,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得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
前項教師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者,其授課基本時數應符合學校規定,惟以休假或借調方式前往任職者不在此限。
依本準則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教師,需經所屬學系所之系所教評會通過後,報經校教評會同意。
第三條 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之教師,需經所屬系所評估合於標準者,方得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行為。評估標準由各系所訂定之,但其標準不得低於該系所教師教學及研究之平均績效,且每年均需重新評估。
第四條 兼職教師以研究成果或所獲之資訊推廣應用於產業或以專業知識作為技術顧問或提供諮詢者,日間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兼職一年以上者,需由學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合作契約並約定回饋條款。
第五條 教授或副教授以休假或借調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任職者,經本校同意後得以學校本職所獲得之資訊或專業成果轉換為商業利益,並經由本校與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立回饋合約。休假或借調期限及人數依相關規定辦理。
因特殊情形必須延長借調時,須經所屬系所評估,及經系所教評會通過,報請校教評會同意後,方得續任。
有關回饋辦法及回饋金分配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任職,未依本準則之規定者,
送請教師評議委員會辦理。
第七條 本準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回饋金及分配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金,係指本校與其專任教師所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訂定合作契約,並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於契約內訂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回饋本校統籌運用於研究發展之費用。
第三條 本校對其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所收取之回饋金,係以該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兼職月俸薪資之百分之10至20為準,由任職或兼職之教師所屬學系所訂定之。
第四條 本校專任教授及副教授借調任職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期間,所屬學系所得聘任兼任教師分擔其教學工作,兼課鐘點費由回饋金支應。
第五條 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所應繳納之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扣除學系所依辦法規定所聘兼任教師之兼課鐘點費後,按校方百分之五十,學系所百分之五十比例分配。
第六條 本校專任教授及副教授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本校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決議:本案涉及本校校務基金收支保管運用應先送校務基金委員會審議後再提下次行政會議討論。
壹、臨時提案
提案1:建請各單位辦理活動時需學生停課配合辦理,請審慎處理,以免影響教師教學進度。
提案人:汪履維教授
決議:請各單位辦理活動時如需學生停課配合,請於開學前或辦理活動前一個月時提出停課申請,陳校長核可後辦理,以免影響學生授課權益。
貳、散會
時間:下午六時
專題報告:總務處業務檢討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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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次 |
名 稱 |
現況及檢討 |
改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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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財物等採購 |
財物及勞物等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尚有部分事項需檢討: 1. 業務費二萬元以下之採購,得由各單位自行採購,但於核銷時又要經總務處核章,似不盡合理。 2.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採購,各單位得指定欲購買之產品廠牌,惟行政院集中採購方案之財物如辦公桌椅、傳真機、影印機、冷氣機、投影機、電視機、電冰箱、飲水機及電腦週邊設備、國外出差機票、影印機租賃等皆應由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 3.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至新台幣壹佰萬元者)指定廠牌應審慎為之,需上網公告三日以上公開取得報價單。 4.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不得限制競爭。 |
1. 各單位自行採購案件,為加速核銷流程,請改由各單位主管審核用章即可,免經總務處。 2. 依會計室通報,憑證送達後五日內應辦理付款,因此請各單位配合於交貨後,儘速辦理驗收。 3. 應公開招標之設備,各單位提出之規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以符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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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環境管理 |
1. 本校環境整理,還差強人意,尚請各單位不吝指導。 2. 由於本校校園缺乏花木點綴,將朝此方向作調整。 |
※由於廁所清潔常為人詬病,是否可比照其他院校發包交給清潔公司處理(如南師工友超編六名,每年仍編列預算五十幾萬廁所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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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車輛管理 |
1. 車輛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ISO9002車輛管理程序書辦理。 2. 由於本校車輛只有兩輛,各單位要求派車時有衝突,將以學校辦理活動為車輛優先派遣原則。 |
1. 各單位借車,請勿交由學生駕駛。 2. 為節省加班費支出,例假日將儘量不派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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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文 書 稽 催 |
1. 依據本校文書稽催作業規範有關公文處理期限規定如下: (1)特急件隨到隨辦. (2)最速件一日. (3)速件三日. (4)普通件六日. 以上期限應扣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實際承辦天數計算,惟凡承辦人請假、出差均應由職務代理人代辦,不得因請假或公差為由積壓公文。 倘有因來文案情複雜需經研商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辦理結案者,得填具公文展期申請表申請酌予延長辦理期限,惟以展延兩次為限(每次十天)。 2. 對逾期未辦理結案公文,文書組定期製作公文稽催單,分送各單位文件管制中心人員配合協助進行稽催,促請承辦人員儘速簽辦或追蹤了解公文流向,俾儘速結案歸檔。 3. 據大多數的承辦人員反映,許多無法依限結案致被一再稽催公文大多積壓於某審核單位,並一再抱怨頻向承辦人員稽催對公文結案速度助益不大,有責任不在己而莫可奈何之意。 另職務代理制度未盡落實致因承辦人員請假、公差,公文即無人代辦以致延誤積壓情況亦佔很大比例。 |
1. 於89.8.8針對公文稽催效果不彰,經簽准建請責成各單位文件管制人員配合本處文書總稽催加強稽催管制,並重申有關公文處理時效應確依本校文書稽催作業規範辦理。 2. 建請嚴格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因承辦人員請假或公差,造成公文積壓無人代辦以致延誤情況。尤以寒暑假期間及兼職行政人員之情況最為嚴重。 3. 建請強化公文管制考核工作,(有關公文管考工作目前權責單位似尚無專人辦理),並作為獎懲依據,使承辦人員認知公文處理時效之重要性,藉以提昇本校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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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營繕工程採購 |
〈一〉修繕工作由使用單位填具營繕工作單,經勘查估價核定後施作。其採購依採購法及委任程序辦理。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依法辦理公開招標,唯得標廠商雖符合基本條件,但素質仍良莠不齊,對工程品質有所影響。 |
1.加強監造單位積極做好品管及工期掌控,並隨時要求承包商注意工地安全維護。 2.修繕案件如需將原有設備破壞時,請於使用年限期滿後提出,如未達使用年限請提出將遷移放置之處所以節省公帑,並使財產管理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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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出納組作業概況 |
〈一〉出納組管理作業:本校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制校務基金,為配合新制之運作,使出納業務順利推展,建立收支帳務作業制度,加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品質,特制定本作業規範以為遵循。 〈二〉薪資管理作業:以簡化薪資發放、補發、繳回及歸戶作業,以利薪資所得與相關資料查詢並提高服務品質。 〈三〉零用金管理作業:建立零用金支付作業制度,簡化處理程序,進而提昇行政效率。 〈四〉學雜、住宿等費繳費退費作業:以簡化收費、退費銷號作業流程,縮短結報繳庫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五〉員工各類所得發放及歸戶作業:以符合各類所得逕付受款人之規定,並完成所得暨所得歸戶受理,簡化出納帳務作業和扣繳總單採用媒體申報作業,提高服務品質,俾利個人年所得及稅款之查詢。 |
為靈活調度本校資金並提高財務績效,於收繳期間請代辦銀行每日提供學雜費收繳情形,當學雜費累計金額超過五百萬元即自動轉存定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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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出納管理人員應負責任 |
〈一〉經辦收入工作: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如有短缺錯誤,應負賠償之責,除自行管理外,應按規定解繳公庫。 〈二〉經辦支付工作: 1.支付金額如有錯誤、溢付情事,應負賠償之責。 2.結存款項,如有錯誤,應追查原因並更正。 〈三〉經管櫃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契據等工作: 1.櫃存現金應與帳面結餘相符。 2.票據、有價證券及契據等,應審慎保管。 〈四〉經辦帳表登記工作: 1.現金出納備查簿、銀行往來帳及各種報表之紀錄,應正確無誤。 2.業經辦理收納或支出之相關憑證,應整妥後送主計單位據以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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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出納作業重要法規宣導 |
〈一〉出納管理人員職務,每六年應至少輪換 一次。 〈二〉收支款項,除零用金外,收入部份,以 委託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支出部份, 以直接匯撥為原則。 〈三〉符合額定零用金動支事項,依核准之文件憑證,在額定一萬元內支付。 〈四〉除依法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應依規 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如遇有損失 時,應依審計法第58條及72條規定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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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業務現況報告及檢討 |
〈一〉使用本校提款機如遇故障請逕撥310111轉蔡襄理或電本組1057-59,本組即通知銀行或郵局派員修護。 〈二〉本校教職員工各項薪資所得轉帳存摺,請台端撥冗整理以利核帳,如有任何疑問請隨時來電指教。 〈三〉零用金支出入帳部分本組均填入帳通知單放置文書組各單位信箱,以供核帳。 〈四〉本校大學部學生註冊,本組均依註冊組所定註冊程序單辦理,本學期仍發生有漏繳情事。 〈五〉本組收支帳務系統近日已由宏碁資訊公司規劃,將會計與出納作業系統連線,以電腦作業方式取代人工,以因應實施校務基金日益增加之交易事項,在測試期間,本組將與會計室密切協調配合,俾利工作之順利達成。 〈六〉各項薪資所得發放日期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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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今後學生註冊手續未完成者應由註冊組依權限追究,不得逕行在學生之學生證上蓋章承認,以免本組追繳困難。 二、製定作業流程圖、以收內部控制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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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財 產 保管 |
偶而發現部分單位保管人員所經管之財務未貼上標籤。 |
因為本組人員不足,請各財物保管人員自行將財物標籤貼於財務上,本組於年度內盤點之際配合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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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宿 舍 管 理 |
單身宿舍目前已額滿,無法供應老師之需求。 |
依宿舍管理辦法規定,於本校三十公里內房舍者,不得借住。業已函請不符規定之借住人員速予遷讓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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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建物產權登記 |
仁愛樓、語教大樓、榕園樓、電算中心等四棟建物尚未完成保存登記。 |
為確保建物安全合理化,請依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程序。 |
本校各項薪資所得發放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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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發放時間 |
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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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額薪資 |
每月1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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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工資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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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人員薪資 |
每月10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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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費 |
每月1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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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讀費 |
每月15日 |
課外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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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助學金 |
每月15日 |
課外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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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課鐘點費(大學部)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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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課鐘點費(進修部) |
每月5日 |
進修部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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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鐘點費 |
每月5日 |
出納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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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醫鐘點費 |
每月5日 |
衛保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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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25日 |
課外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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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指導鐘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課外組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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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集訓指導教師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25日 |
體育室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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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手集訓指導教師終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體育室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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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鐘點費第一學期 |
12月25日 |
學輔中心造冊 |
|
輔導教師鐘點費第二學期 |
7月5日 |
學輔中心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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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鐘點費 |
每季5日 |
實輔處造冊 |
